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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谭燕申请执行郭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燕,郭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谭燕,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晓林,男,汉族。关于谭燕与郭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晓林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谭燕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晓林所有的帝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雄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