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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执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坑经济发展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坑镇骏达工业园F1栋。法定代表人:叶兰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安江,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主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彭淑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雨、张星,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富键公司)因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富键公司提出因与东莞市东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执行复议已无必要,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富键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和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富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代理审判员  何玉煦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