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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桥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草根科技有限公司、姚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一桥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草根科技有限公司,姚冠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11号原告深圳市一桥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武陵,执行董事。被告深圳市草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红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孝军,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姚冠群,男,汉族。原告深圳市一桥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草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根科技公司)、姚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敏通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邓武陵、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冠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姚冠群以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7月15日为付款日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仍约向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提供了货物,被告姚冠群予以签收。然而自2013年7月21日起,被告姚冠群故意关机,被告草根科技公司也拒绝向原告付货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偿还原告货款36100元;2、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3、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姚冠群的起诉,并解释称货款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口头答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准许我方将未付款的产品退回原告,并且由原告赔偿我司因其提供质量问题产品所造成的损失17786.5元。一、被告姚冠群以我司名义签订合同,事先我方不知情,但是事后姚冠群将此事告知我方,我方对这些合同予以认可。二、我方没有支付货款是有原因的,因为原告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与原告协商未果后才拒绝履行给付货款。原告向我方提供产品后,我方客户对原告提供的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姚冠群当时与原告联系,原告不配合处理,因为没有谈妥,所以一直未支付货款。其中客户深圳市新科诺有限公司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我方提供的从原告购买的产品造成其损失共计17786.5元。三、我方从原告处购买的产品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由我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应从货款中扣除,原告应当赔偿我方损失17786.5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草根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向原告购买电子连接器,型号为145804024的电子连接器数量10K,金额3200元,型号为145804010的电子连接器数量10K,金额2800元,型号为AXK8L10124的电子连接器数量30K,金额6900元,产品金额合计12900元。产品质量标准:1、全新未经使用;2、严格按产品包装出货,不得涂改,标记不清楚。交货日期:2013年6月14日。付款方式:月结。包装标准:包装符合货运部门包装标准。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1、产品验收不合格,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可退货,损失由原告承担;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损失和质量事故,原告必须负责配合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处理。2013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草根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AXE624124的电子连接器,数量26K,金额9100元。产品质量标准:1、全新未经使用;2、严格按产品包装出货,不得涂改,标记不清楚。交货日期:2013年6月17日。付款方式:月结。包装标准:包装符合货运部门包装标准。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1、产品验收不合格,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可退货,损失由原告承担;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损失和质量事故,原告必须负责配合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处理。2013年6月17日同日,原告与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又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145804024的电子连接器,数量10K,金额3200元。产品质量标准:1、全新未经使用;2、严格按产品包装出货,不得涂改,标记不清楚。交货日期:2013年6月17日。付款方式:月结。包装标准:包装符合货运部门包装标准。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1、产品验收不合格,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可退货,损失由原告承担;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损失和质量事故,原告必须负责配合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处理。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草根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向原告购买型号为145804010的电子连接器,数量15K,金额4200元。产品质量标准:1、全新未经使用;2、严格按产品包装出货,不得涂改,标记不清楚。交货日期:2013年6月20日。付款方式:月结。包装标准:包装符合货运部门包装标准。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1、产品验收不合格,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可退货,损失由原告承担;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损失和质量事故,原告必须负责配合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处理。2013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草根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向原告购买电子连接器,型号为145804024的电子连接器数量10K,金额3200元,型号为AXE624124的电子连接器数量10K,金额3500元,产品金额合计6700元。产品质量标准:1、全新未经使用;2、严格按产品包装出货,不得涂改,标记不清楚。交货日期:2013年6月21日。付款方式:月结。包装标准:包装符合货运部门包装标准。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1、产品验收不合格,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可退货,损失由原告承担;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损失和质量事故,原告必须负责配合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处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电子连接器产品,产品金额合计36100元。原告提交了《送货单》予以证明。《送货单》载明以下内容:如逾期付款,则供方有权按日收取千分之一利息。2013年7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在庭审中还确认《采购合同》约定的“月结”是指货款于2013年7月31日前结算。另查,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深圳市新科诺有限公司函件》,该《函件》盖有被告草根科技公司和深圳市新科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该《函件》主要内容为:深圳市新科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草根科技公司购买了规格为AXE624124等电子连接器,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应扣除货款17786.5元。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表示两被告从来没有向其传达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送货单》、快递单、《深圳市新科诺有限公司函件》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草根科技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及《送货单》载明其向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提供货物价值共计361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61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货款利息按日千分之一计算,鉴于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货款利息该标准过高,本院认定货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货款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之日止。被告草根科技公司认为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故其有权拒付货款,鉴于被告草根科技公司提交的《深圳市新科诺有限公司函件》并未得到原告确认,且被告草根科技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原告交涉之事实,故被告草根科技公司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姚冠群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草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一桥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1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61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之日)。如被告深圳市草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351.5元,由被告深圳市草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敏  通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灵(代)第7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