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陈玉峰、陈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陈玉峰,陈玉云,祁桂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61号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地址:焦作市焦东南路轮胎厂家属院*号楼*号*号。负责人张春红,主任。被告陈玉峰,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陈玉云,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祁桂红,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被告陈玉峰、陈玉云、祁桂红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征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崇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