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徐金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徐金武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刑初字第545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金武。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金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金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徐金武在担任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材料库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负责铁皮等材料出入库管理和采购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供货商卢某、施某(均另案处理)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具体如下:1、2010年年底,被告人徐金武在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供货商卢某家中收受现金10000余元回扣。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徐金武以铁皮入库量每吨10元从卢某处非法收取回扣,其中2011年供货1971.09吨,2012年供货2152.32吨,被告人徐金武共收受回扣40000余元。3、2011年被告人徐金武从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铁皮供货商施某处非法收受回扣10000余元。4、2012年期间,被告人徐金武以铁皮、钢材入库量每吨20元从施某处非法收取回扣,供货量为686.348吨,被告人徐金武共收受回扣13000余元。综上,被告人徐金武共非法收受回扣73000余元。二、职务侵占被告人徐金武利用担任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材料库管理人员的职务之便,多次虚开公司购买铁皮的入库单,将虚开入库单挂靠在铁皮供货商卢某、施某的名下,后由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虚开的货款给卢某、施某,徐金武将虚开的货款从卢某、施某处取回后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具体如下:被告人徐金武以卢某的名义分别在2011年9、10月份虚开货款74600元,2012年5月27日虚开货款77800余元,2012年10月21日虚开货款88216元,以施某名义分别在2012年7月7日虚开货款46000余元,2012年10月25日虚开货款40000余元,共32万余元,其中的88216元卢某未打款给徐金武。另查明,被告人徐金武已退还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赃款365000元,该公司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金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人事任命书、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情况、浙江佳信税务师事务所补充审核意见书、应付明细账、记账单、入库单、票据、谅解书等;证人卢某、施某、黄某、何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武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供货商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徐金武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金武收受回扣85000余元证据不足,予以更正。被告人徐金武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徐金武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且有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金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人民陪审员 徐家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