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魏雷与张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雷,张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77号原告魏雷。被告张华玲,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雷诉被告张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雷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华玲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