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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孙支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支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正茂,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支安,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孙支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江法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上诉人重庆茂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