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执字第7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翠芬与被执行人戴华、张志刚公正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芬,戴华,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昆执字第705-1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芬,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戴华,女,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2013)包天泽执证字第001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刘翠芬与被执行人戴华、张志刚公正债权纠纷一案中,该执行证书确认二被执行人在2012年2月21日偿还借款。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戴华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壹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刚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