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7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65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代理检察员万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步行至嘉善县××××村,见被害人聂某(女)手持手机独自一人行走,欲抢劫被害人手机。后被告人袁某尾随被害人至西塘镇××村荷池浜58号东侧村道时,用右手从背后捂被害人嘴巴、左手持刀架住被害人颈部威胁被害人,欲抢劫被害人手机。被害人聂某受到惊吓后边呼喊边反抗,被告人袁某持刀将被害人左侧颈部两处划伤,伤口分别达8cm、6cm。因被害人激烈反抗呼救,被告人袁某未能劫得手机,不得已而逃跑。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聂某颈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聂某陈述,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袁××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