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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洪均被执行人刘语平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洪均,刘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90号申请人邹洪均,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刘语平,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邹洪均申请执行刘语平其他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375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语平应付申请执行人邹洪均追索劳动报酬款16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