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都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张保安,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都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二期八达远野仓库313-314。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胡培,:。被告张保安,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东耒马台三街村村北。法定代表人郑少雷。本院受理原告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安、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主张的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