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都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张保安,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都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二期八达远野仓库313-314。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胡培,:。被告张保安,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东耒马台三街村村北。法定代表人郑少雷。本院受理原告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安、邯郸县天龙汽车运输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主张的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立川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