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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雅仙与殷立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立钢,张雅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立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雅仙。上诉人殷立钢因与被上诉人张雅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殷立钢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殷立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殷立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殷立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余江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圣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