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兵兵与张勇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兵,张勇强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898号原告:王兵兵,男。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兵与被告张勇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