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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甲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合伙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某甲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某甲的工资42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甲的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