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民一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进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琅民一初字第01396号原告:张进,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龚军,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姜厚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进与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琅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进8000元。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滁民一终字第0088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进诉称:张进系二建公司员工,2008年12月份张进办理正式退休时,二建公司要求其补充缴纳56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7584元以及60周岁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用11000元。二建公司即将进行企业改制,2005年二建公司实行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费用全部是张进个人缴纳。基于此情况张进找到二建公司要求返还,二建公司却辩称11000元是员工管理费用,不予退还。张进多次找到二建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后于2010年6月份找到二建公司的直属管理机构建委改制办反映情况,建委领导批示要求二建公司予以妥善解决,二建公司才退还3000元,剩余部分欠款二建公司始终推辞不退还张进。张进退休后发现身患癌症,但是还为此事长期奔波,给张进造成极大的身心压力,对其病情恢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张进认为既然二建公司多收了费用,就应当返还,不能侵害张进的利益,非法占有张进的钱款。故特具状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二建公司返还张进8000元;二、二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企业改制中只有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因此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案是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并非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本案性质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张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恒飞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人民陪审员 叶玲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