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单炬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08号原告单炬,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身份证号码×××4916。法定代理人黄奎美,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身份情况不详。原告单炬诉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炬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以经营苦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并承诺当天内返还借款并补偿支付1000元。2013年9月18日,被告将兴业银行账号的银行卡交给原告,原告按要求向该银行卡转账14000元和16000元。但是,被告并没有依约返还借款和补偿原告。原告发觉不对劲即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手机已关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而名为“王成”的人也不计其数,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