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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廖红群与温五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群,温某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廖某群,女,汉族,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现住云浮市云安县。被告:温某娣,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廖某群诉被告温某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群、被告温某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群诉称:我与被告在工作中相识恋爱,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育了女儿温洁怡(2003年12月28日出生)。2008年,双方因性格关系,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闹,感情出现危机,开始分居,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归男方抚养。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关系证明、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状况。3、疾病证明书,证明原、被告2003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婴温洁怡的事实。被告温某娣辨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在佛山西樵打工认识一男人,夫妻感情才变坏,夫妻间的争吵、打骂是每个家庭都会有的,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证据如下:结婚证、户口薄,证明原、被告2003年3月2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及家庭成员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2年1月相识恋爱。2003年3月2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12月28日生育女儿温洁怡。婚后双方有发生争吵、打闹现象。2008年原告外出打工,并有了第三者,造成夫妻关系不和。2013年8月27日原告以夫妻已无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原告有第三者,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对此,原告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情形。只要原告忠诚履行夫妻义务,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群与被告温某娣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小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间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