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世崧与陈世兴、吴月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崧,陈世兴,吴月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陈世崧,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世兴,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吴月茹,女,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世崧诉被告陈世兴、吴月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陈世崧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审 判 员 谢 光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