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娟娟与文丽君、文正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娟,文丽君,文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娟。被执行人文丽君。被执行人文正明。李娟娟申请执行文丽君、文正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民终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4666.58元,执行费4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娟娟申请执行文丽君、文正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涂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