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辉与被告唐争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辉,唐争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7号原告潘辉,男。被告唐争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辉与被告唐争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辉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社情,要求冻结被告唐争彪在银行的存款87130元或查封被告唐争彪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财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争彪在银行的存款8713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宁建道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