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潘辉与被告唐争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辉,唐争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7号原告潘辉,男。被告唐争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辉与被告唐争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辉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社情,要求冻结被告唐争彪在银行的存款87130元或查封被告唐争彪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财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争彪在银行的存款8713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中元审判员 宁建道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