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李裕宏与李艳彭东红健康权身体权纠一案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裕宏,李艳,彭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李裕宏,男,2008年9月4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李艳,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彭东红,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制作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艳、彭东红银行存款52521元(含诉讼费1230、执行费65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2521元;或查封、扣��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