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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离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离石区田家会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离石区田家会信用合作社,离石区粮源焦化有限公司,离石区粮油综合经营公司,吕梁市离石区粮食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离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离石区田家会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佳,该社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粮源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粮油综合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XX平,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吕梁市离石区粮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学勤,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离石区田家会信用合作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粮源焦化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粮油综合经营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离石区粮油综合经营公司已于2007年12月改制,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已不存在,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吕梁市离石区粮食服务中心是被执行人离石区粮油综合经营公司的主管部门。2004年10月9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市长办公第二十三期会议纪要议定:同意第三人将被执行人所属的土地通过开发置换解决资金缺口,2005年1月29日,第三人与吕梁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将被执行人所属的土地出让有偿使用40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吕梁市离石区粮食服务中心为被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粮食服务中心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离石区田家会信用合作社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8万元、执行费1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