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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24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曾因盗窃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晚,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环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19时43分许,车辆行驶至环城西路与鲍杨街路口路段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梁某进行口腔呼气测试,测得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现场民警随即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的证言,强制措施凭证及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录像光盘,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艳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员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