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张某。被告来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来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