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朗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民伟与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民伟,张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朗民初字第86号原告黄民伟,男,汉族,33岁,湖南省东安县人,现住朗县。被告张雪峰,男,汉族,32岁,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朗县。原告黄民伟诉被告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民伟、被告张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民伟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张雪峰因业务需要向原告黄民伟借款人民币9000元,约定两个月后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逾期并无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9000元。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被告张雪峰因业务需要向原告黄民伟借款人民币9000元,约定两个月后付清,并当即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逾期并无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9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欠条,系被告出具,内容清楚,形式完备,与原、被告之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应当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方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9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民伟支付人民币9000元。如果被告张雪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雪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袁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扎西曲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