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永丰镇和塘居委会第*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某,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洪山殿镇洪矿路**号。上诉人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肖卫江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志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