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杨光文与曾坐国、盛大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光文,曾坐国,盛大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8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光文,男,汉族,1939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忠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坐国,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盛大文,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楼。负责人:高卫东,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光文因与被申请人曾坐国、盛大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广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光文申请再审称:杨光文对二审认定的各项费用金额无异议,但应由太平洋财保广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光文53298.60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不足的部分才按责任承担。二审判决认定仅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不当。杨光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区分为有责限额与无责限额以及各自限额下的细分限额。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复函精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杨光文关于应突破无责限额认定太平洋财保广元支公司赔偿责任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杨光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光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丽君审 判 员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