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查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查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杨xx,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x组,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蒲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xx、杨xx、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8月20日将案款10331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元,执行费2000元履行完毕。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xx、杨xx、杨xx103312元(迟延履行期间算至2013年10月31日)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