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6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建功与赵根有、陈君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功,赵根有,陈君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613-1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功。被执行人赵根有。被执行人陈君慧。曹建功申请执行赵根有、陈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君慧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君慧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会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