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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6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建功与赵根有、陈君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功,赵根有,陈君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613-1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功。被执行人赵根有。被执行人陈君慧。曹建功申请执行赵根有、陈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君慧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君慧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会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