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响声与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响声,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第2970号原告:朱响声。被告: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响声与被告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响声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 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