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雄与刘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刘大飞,甘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23-1号原告张雄,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刘大飞,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第三人甘文清,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诉被告刘大飞、第三人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大飞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刘大飞直接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决定公告送达,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本院通知由原告张雄负担公告费用。原告张雄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向有关单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