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罗海联诉被告张品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联,张品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罗海联,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品祥,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罗海联诉被告张品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罗海联、被告张品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木材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52200元,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3年2月底还清。但上述欠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还款。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欠条一份、借据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3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2200元的事实。被告张品祥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原、被告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向阳山一桉树山老板订购桉木,被告出资150000元,原告出资50000元。由于原告对桉树山老板不放心,要求被告向其写下一张借据。后由于桉树山老板亏损,原告投资的50000元要不回来,原告就将被告的货车私自扣留。原告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被告自己也是受害人。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书证原件,其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欠款的事实予以承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同时,本院对原告起诉所称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2200元,欠条、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提出原告的上述借款属于合伙投资款的性质,但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项主张。因此,本院对被告陈述的事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品祥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海联偿还借款5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52.5元,由被告张品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 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