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工人疗养院与上海世贸酒楼、上海火媚餐饮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市工人疗养院;上海世贸酒楼;上海火媚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金木偶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工人疗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吕泰康,职务该疗养院院长。被执行人上海世贸酒楼,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陆亚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火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邵更生,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金木偶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文龙,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的(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世贸酒楼、上海火媚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金木偶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本市长宁区农工路XXX号(延安西路2308、2310)房屋并返还原告;以及被执行人支付房屋欠付租金524,999.97元、支付至实际腾空房屋时房屋使用费,按每月人民币58,333.33元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86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上海世贸酒楼、上海火媚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金木偶娱乐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世贸酒楼、上海火媚餐饮有限公司、上海金木偶娱乐有限公司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本市长宁区农工路XXX号(延安西路2308、2310)房屋现由案外人曾某某、鲁某某、赵某某经营使用,该三案外人称某某让经营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要求予以赔偿后才能够腾空上述房屋、情绪对立。鉴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乔宇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