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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荣繁喜建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繁喜,张德会,张凤林,闫桂芝,张立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繁喜,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会,个体工商户,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林,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桂芝,住磐石市。被上���人(原审原告):张立镇,住磐石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繁喜因建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会、张凤林、闫桂芝、张立镇以自愿放弃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会、张凤林、闫桂芝、张立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1005号��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会、张凤林、闫桂芝、张立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40.00元减半收取1570.00元,由被上诉人张德会、张凤林、闫桂芝、张立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00元,由上诉人荣繁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铁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潘军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馨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