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初中文化,住东营市东营区。2012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魏峰酒后驾驶鲁EP66**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新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目山路路口西侧时,将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的房某某撞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魏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9.2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魏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峰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房某某的陈述,122接警记录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峰与受害人房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取得谅解。有被告人提供的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峰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魏峰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沙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