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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边某某、桂某某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边某某,桂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杨某某,男,1958年2月28日生,优佳便利店店主,现住杨陵区邰城路。被告边某某,男,1973年4月15日生,现住杨陵区邰城路。被告桂某某,女,汉族,40余岁,现住杨陵区邰城路。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边某某、桂某某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