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陈某乙,男,住柘城县。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李 艳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