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2-09
案件名称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聚亭,该公司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建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修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莲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金铭,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二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姚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 春代理审判员 高 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