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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四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常民四终字第154号梅其伟、王入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其伟,王入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四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其伟,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入枚,女,193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梅其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梅其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聂学文审 判 员  李 冲审 判 员  熊云耀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泽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