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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南通市康桥油脂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南通市康桥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催字第46号申请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七甲路9-4号。代表人:郑少杰,厂长。申报人:南通市康桥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康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军,董事长。申请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票据号码3160005120292903、票据出票人慈溪市隆诚电器厂、收款人慈溪市富源电器厂、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南通市康桥油脂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长河少杰金属材料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陈雅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