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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4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1指使李(男,13岁)在本市海淀区京师大厦楼下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1本。经鉴定,被告人王1贩卖的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上的“北京师范大学”印章印文与单位提供的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当日,在李的指认下,民警在本市西城区积水潭南侧将被告人王1抓获。被告人王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拨打试验,通话记录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证人赵、刘、王2、李、张的证言,被告人王1的供述,文检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1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此点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1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