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齐平、齐红霞、齐凤霞与齐锋锋、朱生俭、齐国涛交通肇事、窝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齐平,齐红霞,齐凤霞,齐锋锋,朱生俭,齐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田齐平,男,(基本情况略)。系被害人齐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齐红霞,女,(基本情况略)。系齐某某之女。申请执行人齐凤霞,女,(基本情况略)。系齐某某之女。被执行人齐锋锋,男,(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朱生俭,男,(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齐国涛,男,(基本情况略)。系肇事摩托车车主。申请执行人田齐平、齐红霞、齐凤霞与被执行人齐锋锋、朱生俭、齐国涛交通肇事、窝藏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刑初字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齐平、齐红霞、齐凤霞因被害人齐某某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埋葬费、抢救费、运尸费、搬尸费、尸体停放费、参与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检尸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35000元(含随案20000元),由被告人齐锋锋赔偿47000元、被告人朱生俭赔偿4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国涛赔偿45000元(含随案2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姿敏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人民陪审员 吴晓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