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吴刑二初字第351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赌博于2008年8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飞英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收缴人民币一万零一百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5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湖吴检刑诉(2013)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区白鱼潭路日月大桥东堍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数值为221mg/100ml。后被告人陈某于次日零时18分许,在湖州市九八医院被强制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陈××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3mg/100ml。被告人陈某对血液鉴定结果有异议,经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人员概要情况,案件概要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简项信息,申请书,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唐某、朱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后又醉酒驾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忠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同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