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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湾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强与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794号原告:陈强。委托代理人:余瑞华,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