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法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邹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邹××;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法刑初字第002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男,生于1974年5月25日,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由重庆市武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邹××与邹×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被告人邹××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县县城世纪广场路段时,撞向停靠在路边号牌为渝G1183的警车。民警上前查看,发现被告人邹××倒地不起且有酒驾嫌疑,便立即将邹××送至武隆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邹××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公诉机关提出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邹××酒后驾驶无号牌力帆牌二轮摩托车,从武隆县巷口镇武仙路往县城世纪广场方向行驶,行至武隆县巷口镇世纪广场路段,撞向停靠在武隆县巷口水陆派出所门前的号牌为渝G1183警的警车,民警立即上前查看,发现被告人邹××倒地不起,且满身酒气,立即将被告人邹××送往武隆县人民医院治疗,并进行抽血检测。2013年7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邹××持有驾驶证,无行驶证。经武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邹××于2013年7月5日23时许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停放在武隆县巷口镇水陆派出所门前的牌号为渝G1183警的警车相撞,造成无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邹××承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3.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4.摩托车信息、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5.提取笔录、鉴定意见;6.证人邹×的证言;7.被告人邹××的供述和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书 记 员 万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