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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谭其胜、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其胜,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18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其胜(曾用名谭芝胜,绰号谭武),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邻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邻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亚平,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邻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邻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邻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邻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其胜、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其胜及其辩护人许泽滨、被告人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起,被告人谭其胜以牟利为目的,向被告人熊某某租用石狮市凤里街道大仑社区普闻路88号对面一临时搭盖的房屋用于开设赌场。被告人谭其胜先后雇佣被告人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负责赌场的现场管理、抽水和望风。2013年4月22日16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及林某甲等6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30400元及赌具“筒子牌”一副。同年5月6日,被告人谭其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另查明,被告人谭其胜从中抽水牟利50000元,被告人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熊某某分别从中获利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分别从中获利18000元、4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及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其胜、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甲、严某某、林某乙、欧阳某、林某丙、况某某、方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石狮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现场照片,缴款凭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谭其胜、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其胜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设置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被告人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其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其胜、李亚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其胜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八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谭其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其胜、李亚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熊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谭某甲、王某某、林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能向本院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并结合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表示愿意对被告人林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情况,可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其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亚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十、被告人林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及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三万零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具“筒子牌”(四十张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谭其胜、熊某某、李亚平、龚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五万元、一万元、一万元、一万元、一万元、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田建明代理审判员  吴珍珍人民陪审员  蔡彩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鸿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