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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某某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白某某,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66年10月12日生。被告薛某某,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王某某、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白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白某某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