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沿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言政与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言政,陈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701号原告王言政,男,1976年出生。被告陈建,男,1983年出生。原告王言政与被告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言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言政诉称,2013年3月3日,被告陈建因需要购买材料向原告借款3万元,定于2013年4月17日归还。但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不见被告人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建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建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被告陈建因需要购买材料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言政人民币叁万元,并已收到现金叁万元(30000),定于2013年4月17日之前还清。借款人:陈建2013年3月3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原告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万元,有借条一份证实,应予认定,原告王言政要求被告陈建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言政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归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审 判 长 高 援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姜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