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4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宋希振,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宋希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4日,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黄贩卖毒品的线索,并电话向其约购毒品,后由民警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人民币1500元。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黄在本市通州区日新路小稿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齐某贩卖两小袋白色晶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28克。被告人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清点记录,毒品及毒资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侦查实验笔录,收缴毒品清单,身份材料,证人倪、于、齐的证言,被告人黄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法,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