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艾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祁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男,33岁。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天桥,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祁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惠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红专、唐东生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0月1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天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7日,同案人王某某、伍某(均已判刑)在祁阳县大忠桥镇胜利村5组与他人赌博输掉17000余元。事后,王某某怀疑被人诈赌,便找到被告人艾某某及同案人伍某等人商量找几个人带刀去赌场,要回所输的钱。同年5月19日上午,同案人王某某、伍某、张某某与被告人艾某某等人携带匕首、刀具,分乘面包车、“的士”车赶至祁阳县大忠桥镇胜利村5组。在车上,王某某提出其与张某某、陈存粮先进入赌场,被告人艾某某及伍某等人在车里等候,如发现对方诈赌则打电话,听到“喂!喂”的声音后就带人拿刀冲进赌场。当天上午11时30分许,王某某等人去了赌场,被告人艾某某及同案人伍某在赌场外等侯。半小时后,王某某发现绰号为“广西佬”的人诈赌,便电话通知伍某等人,被告人艾某某与伍某等人持开山刀冲入赌场,王某某指着“广西佬”说:“就是他!”被告人艾某某与伍某等人举刀大喊“不许动!”赌场里的人开始往外跑,张某某、伍某及被告人艾某某等人持刀追赶。张某某持匕首追赶被害人阮某,被害人在一斜坡处摔倒,被告人张某某持匕首刺中被害人右腿外侧;被告人艾某某及伍某持开山刀追逐他人未果。被害人阮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5日下午5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直接刺击右大腿致股静脉、旋股外侧动脉、旋股外侧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艾某某被冷水滩区梅湾派出所抓获。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某某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某表示认罪,表示尽其最大的努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本案的组织策划者不是艾某某,艾某某没有参与商量,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欧打行为,被害人的死亡也不是其造成的,而是张智新过失造成的,故应认定艾某某为从犯;艾某某能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在一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同案人王某某、伍某(均已判刑)等人到祁阳县大忠桥镇胜利村5组与他人赌博,同案人王某某输掉17000余元。事后,王某某怀疑赌场里出“老千”,在“毫子”上下了药,被人诈赌,便找伍某商量找几个人带刀去赌场,如发现有人诈赌,则用刀吓唬一下诈赌的人,要回输掉的钱。同年5月18日上午,王某某、伍某纠集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刑)、陈存粮等人携带匕首、刀具,分乘面包车、“的士”赶至祁阳县大忠桥镇胜利村5组。王某某在车上提出其与张某某、陈存粮先进入赌场,被告人艾某某与伍某等人在车里等候,如发现对方诈赌则打电话,听到“喂!、喂!”的声音后就带人拿刀冲进赌场。当天上午11时30分许,张某某将面包车上的匕首藏匿于身上,与王某某、陈存粮进入赌场,被告人艾某某与伍某等五人在赌场外等侯。半小时后,王某某发现绰号为“广西佬”的人诈赌,便打电话通知伍某等人。被告人艾某某与伍某等人持开山刀冲进赌场,王某某指着“广西佬”,说:“就是他!”。被告人艾某某与伍某等人举刀大喊:“不许动”。赌场里的人开始往外跑,张某某、伍某及被告人艾某某等人往外追。张某某持匕首追逐、拦截被害人阮某,致阮某在一斜坡处摔倒,张某某去抓被害人阮某时不慎跌倒,所持匕首刺中被害人阮某右腿外侧。被告人艾某某及伍某等人持开山刀追逐、拦截他人未果。被害人阮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25日下午5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直接刺击右大腿致股静脉、旋股外侧动脉、旋股外侧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艾某某被冷水滩区梅湾派出所抓获。案发后,2010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伍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阮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代为赔偿阮某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艾某某的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阮某的亲属经济损失5000元,得到了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5月19日10时10分,伍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证人潘某甲、伍某甲、伍某乙、胡某某、龚某甲、龚某乙、颜某某、谢某、潘某乙、金某某、伍某丙、蒋某某、黄某某、颜某的证言,潘某甲证明,他和“铜管”、“小伍”、“小懂”4人合伙在大忠桥胜利村开设了赌场。2009年5月17日王某某开庄,王某某等几人在他们开的赌场输了一万多元,次日上午仍由王某某坐庄,开庄不过1小时又来了6、7个人,每人手里拿着刀冲进赌场,王某某说:“赌钱有问题”,拿刀的那些人大喊:“不许动”。他听后从桌旁站起来从后门跑走了,其他的人也开始跑,拿刀的人开始追,后他打电话问小伍,才知道有人受伤;伍某甲证明,2009年5月18日王某某喊的人拿刀追他们这边的人后,大约过了10分钟,那些拿刀追的人返回来喊王某某走,他们回到赌场没看到阮某,听跟阮某一起玩的奶则讲赌场侧面的地方有血迹。他们沿着血迹去找,在赌场后山左边的一堆石头旁见阮某躺在地上,右脚全部是血,裤子被浸湿透了,他们将阮某送到了医院抢救;伍某乙证明,2009年5月18日伍某电话跟他联系,共有5个人从冷竹路口租其车到祁阳,其中一个头发较长的奶则手里拿着一个类似钓鱼的袋子,伍某叫他往祁阳开,听伍某在电话里跟人讲去三口塘办点事。后5个人提着袋子下车往一个村子里走了,他在车上等。过了20多分钟,见一个高个子奶则和4个奶则上了车,后来才知道这个高个子奶则叫张某某,右大腿裤子上有泥和水,将一把折叠式的匕首放在车仪表台上,刀上和手上有血。张某某在车上讲:“今天下雨,路上好滑,我在追那个奶则时摔了一跤,自己用刀将右大腿戳了一下。”还讲:“我估计今天用刀戳那个奶则的右大腿戳得比较深,我将刀抽出来的时侯,血喷得蛮高。今天那个奶则手里也有刀,我见他拿刀出来以后,我害怕,于是将刀抽出来就走了。”伍某打电话叫他走高速,张某某叫他开快点,他将张某某和几个奶则送到二了医院,后他发现车仪表台上的那把匕首不见了;胡某某证明,他儿子阮某和伍某甲去祁阳县大忠桥镇玩时被人刺伤右大腿根部,股静脉被刺断了,在医院抢救;龚某甲证明,2009年5月18日前几天“颜老大”等人租了他的屋说有时打牌耍,5月16日及17日,开来了三台车,有10多人在屋里赌博,下午5、6时许离开。5月18日上午10时许,这些人又来他家赌博,下午1时许,他在田里做事,见一辆绿色的车停在他家门边,有人喊打架了,龚某乙告诉他说“出事了,后山坪他们用刀杀人了”。他到现场见有很多血迹,并从一堆石头旁边的草地里捡起一把不锈钢砍刀,后将刀给了“颜老大”;龚某乙证明,2009年5月18日上午,她在自留地里干活,见很多车子往屋边开去,中午12时许,她准备去后山砍柴,发现一石头上有一堆很大的血,还有一把刀插在石头缝里,后叫龚某甲将刀拿走了;颜某某证明,2009年5月18日中午,大忠桥镇胜利村5组发生一起伤害案,听龚某乙说其去后山砍竹子时见地上有堆血,石头缝里插了一把刀;谢某证明,2009年5月27日王某某在他家里呆了3、4天;潘某乙证明,2009年5月18日早上,阮某叫他一起坐车到祁阳大忠桥赌场,开了半个小时赌,坐在赌场后面的人接了个电话,几分钟后从屋前门冲进来了几个人,问“是哪个坐台的?”同时将刀拿出来,坐庄的人(指被告人王某某)指着对面的人说:“就是他”。这时被指的那个人开始跑了,冲进来的人开始追。他和阮某往屋后门方向跑,阮某跑在他前面,当跑到屋角空地时,他跑到了阮某前面往屋前面跑,阮某往后山上跑。后那些追的人走了,他返回赌场听阮某的姐夫讲阮某被捅倒了,见阮某已被抬到赌场右边地上,后他们将阮某送到医院抢救;金某某证明,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他从零陵接了四个奶则上高速在祁阳大忠桥下高速,快下车时,他听见一个奶则在电话里问“赌博场在什么地方?后在三口塘水泥路拐弯处下的车;伍某丙证明,蒋某某赔了5000元给胡某某,其中付了3000元现金,另外写了2000元欠条;蒋某某证明,阮某是她表弟,阮某受伤后,她出了36800元治疗费,阮某死后要她赔5000元,只给了3000元现金,另外2000元写欠条的,伍某丙在场;黄某某证明,2007年5月18日伍某甲打电话给他讲其场子里的小弟被王某某带的人杀到了,听说是“沙波狗”的小弟张某某捅的;颜某证明,2009年5月18日下午,他从祁阳回家后颜贵宝找到他家说“你搞些什么人在我家里,用刀砍到人了”,带他到现场去见有一把砍刀在草丛里,颜贵宝要他将砍刀及一个铝合金箱子、刀套等拿走,后他丢到胜利小学后山去了。3、法医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阮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直接刺击右大腿致股静脉、旋股外侧动脉、旋股外侧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有关情况,侦查人员在胜利村五组地段后山上提取了一把长约三、四十公分的刀及一个银白色的铁箱子。5、辨认笔录,证明同案人伍某照片辨认出被告人艾某某的相貌特征。6、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艾某某作了同步录音录像。7、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艾某某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艾某某的身份情况。9、同案人张某某、伍某、王某某及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均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基本吻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另有本院(2010)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领条及谅解书,证明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王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阮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代为赔偿阮某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艾某某的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阮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与他人结伙,逞强好胜,持刀追逐、拦截他人,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艾某某持刀追逐、拦截他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辩护人辩称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艾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某的亲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阮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得到了其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艾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2013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惠玲人民陪审员 曾红专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琼 关注公众号“”